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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4)債務人已經履行遲延。(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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