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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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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一般是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對於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代位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係,舉證問題相對複雜。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1、債權人即代位訴訟中的原告應就其行使代位權的訴訟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一是債權人對代位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債務關係須舉證證明,這是代位訴訟的前提和基礎,其中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次債務人尤其必須履行誠實協助的義務,不得故意偽造、隱匿證據,妨礙債權人舉證;其次,債權人應對其提起代位訴訟,實現其債權的保全的必要性舉證證明,特別是按合同法解釋規定,要明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附條件,兩項合法債權期限已屆滿,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尚未提起訴訟等等。

2、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其行使債權的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對其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有關情況負誠實協助的證明責任;

3、第三人即次債務人對其抗辯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訴訟時效等,可以同樣對抗債權人,負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我國《合同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代位權制度。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它是債權人所固有的實體法上的一種權利。它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三、一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上對債權人代位權的管轄地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所以債權人不能隨便選擇法院,不屬於法院管轄的情況下,即便提交了訴訟狀,法院都會直接駁回訴求的。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案例比較少見,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為債務人有些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