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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登出後的債務由誰承擔

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債務應由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共同來承擔,理由是:

個人獨資企業登出後的債務由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是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