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個體企業被登出債務債權誰承擔

債務債權 閱讀(2.68W)
個體企業被登出債務債權誰承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個體工商戶登出後債務承擔方是誰

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個體工商戶、農村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1、個體工商戶登出營業執照不可能規避法律責任。

法律賦予了個體工商戶的用工資格,在生產經營中業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對外承擔責任,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僅僅是該登記業主(自然人)對外經營的資格證明,以及對該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及其經營範圍的限制。《民法通則》第29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2、登記個體工商戶出借營業執照的應與實際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第二款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訴人”。即借用營業執照的,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