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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出後債務誰承擔

公司債務 閱讀(3.26W)

公司登出,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本不存在也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公司登出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企業登出後債務誰承擔

公司登出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對債務作出處理,此時應該由企業承擔債務。但是,很多情況下,股東為了逃避債務,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動吊銷執照”的方式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法律給出了明確規定,以懲罰該類行為主體。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登出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後登出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

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第205條、206條、207條之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對清算及責任的規定非常具體。合夥企業清算是,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第31條、32條、33條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