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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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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合同(3)

【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合同(3)

融資租賃合同(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條 合同說明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託,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等要求,購進第二條規定的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並由乙方承租。

第二條 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1.財產名稱;

2.國別;

3.規格型號;

4.質量標準;

5.數量;

6.總金額。

第三條 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

1.租賃財產由供貨方直接運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貨地點,向承租人交貨。

2.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 天內檢查租賃物件,並將蓋章後的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在 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定向甲方交付驗收收據的,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第五條 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條 租金的擔保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雙方商定的保證金 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抵作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2.乙方委託 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

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時,由乙方經濟擔保人按《民法典》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

(即確定是退租、續租,還是留購)

第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出租方與供貨方訂立的購貨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雙方各執正本1份為憑。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 經辦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 (蓋章) 擔保人: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租賃物件收據

承租單位:(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租賃物件(製造廠)

(詳見第 號購買合同)

賣方

租賃物件設定場所

租賃期間

個月(本租賃物件提單交付之日為起算日)

本欄由出租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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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複核人

經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