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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登記,但是不是必須公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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