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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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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

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

《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堅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確電子化材料的“視同原件”效力規則和稽核規則,一方面豐富和拓展當事人提交訴訟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嚴格規範審查電子化材料與原件的一致性,保證電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實性,有效防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風險,確保線上訴訟安全有序。
全文共三十九條,內容涵蓋了線上訴訟法律效力、基本原則、適用條件、適用範圍,以及從立案到執行等主要訴訟環節的在執行緒序規則。《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規則》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首部指導全國法院開展線上訴訟工作的司法解釋。

頒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21〕12號

頒佈時間:2021-06-16

實施時間:2021-08-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推進和規範線上訴訟活動,完善線上訴訟規則,依法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訴訟主體的合法權利,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可以依託電子訴訟平臺(以下簡稱“訴訟平臺”),通過網際網路或者專用網路線上完成立案、調解、證據交換、詢問、庭審、送達等全部或者部分訴訟環節。

線上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開展線上訴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高效原則。嚴格依法開展線上訴訟活動,完善審判流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技術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願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方式的選擇權,未經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適用線上訴訟。

(三)權利保障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強化提示、說明、告知義務,不得隨意減少訴訟環節和減損當事人訴訟權益。

(四)便民利民原則。優化線上訴訟服務,完善訴訟平臺功能,加強資訊科技應用,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升糾紛解決效率。統籌兼顧不同群體司法需求,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加強訴訟引導,提供相應司法便利。

(五)安全可靠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有效保障線上訴訟資料資訊保安。規範技術應用,確保技術中立和平臺中立。

第三條  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當事人意願和技術條件等因素,可以對以下案件適用線上訴訟:

(一)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式案件,減刑、假釋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線下審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別程式、督促程式、破產程式和非訴執行審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執行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案件;

(五)其他適宜採取線上方式審理的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開展線上訴訟,應當徵得當事人同意,並告知適用線上訴訟的具體環節、主要形式、權利義務、法律後果和操作方法等。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對線上訴訟的相應意思表示,作出以下處理:

(一)當事人主動選擇適用線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徵得其同意,相應訴訟環節可以直接線上進行;

(二)各方當事人均同意適用線上訴訟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線上進行;

(三)部分當事人同意適用線上訴訟,部分當事人不同意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採取同意方當事人線上、不同意方當事人線下的方式進行;

(四)當事人僅主動選擇或者同意對部分訴訟環節適用線上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對其他訴訟環節均同意適用線上訴訟。

對人民檢察院參與的案件適用線上訴訟的,應當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第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如存在當事人欠缺線上訴訟能力、不具備線上訴訟條件或者相應訴訟環節不宜線上辦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應訴訟環節轉為線下進行。

當事人已同意對相應訴訟環節適用線上訴訟,但訴訟過程中又反悔的,應當在開展相應訴訟活動前的合理期限內提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不存在故意拖延訴訟等不當情形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轉為線下進行。

在調解、證據交換、詢問、聽證、庭審等訴訟環節中,一方當事人要求其他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線上下參與訴訟的,應當提出具體理由。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存在案情疑難複雜、需證人現場作證、有必要線下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情形之一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轉為線下進行。

第六條  當事人已同意適用線上訴訟,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線上訴訟活動或者不作出相應訴訟行為,也未在合理期限內申請提出轉為線下進行的,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七條  參與線上訴訟的訴訟主體應當先行在訴訟平臺完成實名註冊。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證件證照線上比對、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方式,核實訴訟主體的實名手機號碼、居民身份證件號碼、護照號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等資訊,確認訴訟主體身份真實性。訴訟主體線上完成身份認證後,取得登入訴訟平臺的專用賬號。

參與線上訴訟的訴訟主體應當妥善保管訴訟平臺專用賬號和密碼。除有證據證明存在賬號被盜用或者系統錯誤的情形外,使用專用賬號登入訴訟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

人民法院線上開展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等訴訟活動,應當再次驗證訴訟主體的身份;確有必要的,應當在線下進一步核實身份。

第八條  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可以通過訴訟平臺、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等開展線上調解活動。線上調解應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進行,依法保護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資訊。

第九條  當事人採取線上方式提交起訴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材料後的法定期限內,線上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其補正,並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起訴材料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堅持起訴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當事人已線上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訴狀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當事人再提供紙質件。

上訴、申請再審、特別程式、執行等案件的線上受理規則,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案件適用線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被上訴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詢問其是否同意以線上方式參與訴訟。被通知人同意採用線上方式的,應當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內通過訴訟平臺驗證身份、關聯案件,並在後續訴訟活動中通過訴訟平臺瞭解案件資訊、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以及實施其他訴訟行為。

被通知人未明確表示同意採用線上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註冊登入訴訟平臺的,針對被通知人的相關訴訟活動線上下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訴訟平臺直接填寫錄入起訴狀、答辯狀、反訴狀、代理意見等訴訟文書材料。

當事人可以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將線下的訴訟文書材料或者證據材料作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訴訟材料為電子資料,且訴訟平臺與儲存該電子資料的平臺已實現對接的,當事人可以將電子資料直接提交至訴訟平臺。

當事人提交電子化材料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輔助當事人將線下材料作電子化處理後匯入訴訟平臺。

第十二條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經人民法院稽核通過後,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訴訟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對方當事人認為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不一致,並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據的;

(二)電子化材料呈現不完整、內容不清晰、格式不規範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對方當事人對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異議的;

(二)電子化材料形成過程已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

(三)電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訴訟中提交併經人民法院確認的;

(四)電子化材料已通過線上或者線下方式與原件、原物比對一致的;

(五)有其他證據證明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一致的。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選擇和案件情況,可以組織當事人開展線上證據交換,通過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線上舉證、質證。

各方當事人選擇同步線上交換證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時間登入訴訟平臺,通過線上視訊或者其他方式,對已經匯入訴訟平臺的證據材料或者線下送達的證據材料副本,集中發表質證意見。

各方當事人選擇非同步線上交換證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合理期限內,分別登入訴訟平臺,檢視已經匯入訴訟平臺的證據材料,並發表質證意見。

各方當事人均同意線上證據交換,但對具體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適用同步線上證據交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資料,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後,依法認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未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六條  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資料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儲存,並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資料上鍊後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區塊鏈技術儲存的電子資料上鍊後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並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斷:

(一)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係,並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三)存證平臺的資訊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關於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資料傳輸、資訊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電子資料上鍊儲存前已不具備真實性,並提供證據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交區塊鏈技術儲存電子資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鍊儲存前資料的真實性,並結合上鍊儲存前資料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儲存過程、公證機構公證、第三方見證、關聯印證資料等情況作出綜合判斷。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電子資料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其真實性。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技術儲存電子資料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鑑定區塊鏈技術儲存電子資料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第二十條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分別登入訴訟平臺,以非同步的方式開展調解、證據交換、調查詢問、庭審等訴訟活動。

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或者民事、行政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按照庭審程式環節分別錄製參與庭審視訊並上傳至訴訟平臺,非同步完成庭審活動:

(一)各方當事人同時線上參與庭審確有困難;

(二)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各方當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經過線上證據交換或者調查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不存在爭議。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意願、案件情況、社會影響、技術條件等因素,決定是否採取視訊方式線上庭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適用線上庭審:

(一)各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當理由的;

(二)各方當事人均不具備參與線上庭審的技術條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過庭審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

(四)案件疑難複雜、證據繁多,適用線上庭審不利於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的;

(五)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的;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受到廣泛關注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存在其他不宜適用線上庭審情形的。

採取線上庭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為線下庭審。已完成的線上庭審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線上詢問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參照線上庭審的相關規則。

第二十二條  適用線上庭審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開展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活動,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第二十三條  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確線上或者線下參與庭審的具體方式,告知當事人選擇線上庭審的權利。被公告方當事人未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線上庭審的,被公告方當事人適用線下庭審。其他同意適用線上庭審的當事人,可以線上參與庭審。

第二十四條  線上開展庭審活動,人民法院應當設定環境要素齊全的線上法庭。線上法庭應當保持國徽在顯著位置,審判人員及席位名稱等在視訊畫面合理區域。因存在特殊情形,確需在線上法庭之外的其他場所組織線上庭審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同意。

出庭人員參加線上庭審,應當選擇安靜、無干擾、光線適宜、網路訊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不得在可能影響庭審音訊視訊效果或者有損庭審嚴肅性的場所參加庭審。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員到指定場所參加線上庭審。

第二十五條  出庭人員參加線上庭審應當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人民法院根據線上庭審的特點,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相關規定。

除確屬網路故障、裝置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線上庭審,視為“拒不到庭”;在庭審中擅自退出,經提示、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視為“中途退庭”,分別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證人通過線上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指定線上出庭場所、設定線上作證室等方式,保證其不旁聽案件審理和不受他人干擾。當事人對證人線上出庭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要求證人線下出庭作證。

鑑定人、勘驗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線上出庭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適用線上庭審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公開庭審活動。

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庭審過程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對涉及未成年人、商業祕密、離婚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線上庭審過程可以不在網際網路上公開。

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錄製、擷取、傳播涉及線上庭審過程的音訊視訊、圖文資料。

第二十八條  線上訴訟參與人故意違反本規則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妨害線上訴訟秩序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妨害訴訟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送達平臺,向受送達人的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訴訟平臺專用賬號等電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在訴訟前對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約定或者承諾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上訴狀、申請書、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於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通過回覆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話確認、訴訟平臺線上確認、線下發送電子送達確認書等方式,確認受送達人是否同意電子送達,以及受送達人接收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並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效力、送達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送達的,送達資訊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

受送達人未提供或者未確認有效電子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電子地址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送達是否生效:

(一)受送達人回覆已收悉,或者根據送達內容已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即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開展電子送達,應當在系統中全程留痕,並製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對同一內容的送達材料採取多種電子方式傳送受送達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達時間作為送達生效時間。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電子送達,可以同步通過簡訊、即時通訊工具、訴訟平臺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查閱、接收、下載相關送達材料。

第三十三條  適用線上訴訟的案件,各方訴訟主體可以通過線上確認、電子簽章等方式,確認和簽收調解協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

第三十四條  適用線上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合議等訴訟環節同步形成電子筆錄。電子筆錄以線上方式核對確認後,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適用線上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利用技術手段隨案同步生成電子卷宗,形成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的立卷、歸檔、儲存、利用等,按照檔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案件無紙質材料或者紙質材料已經全部轉化為電子材料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用電子卷宗代替紙質卷宗進行上訴移送。

適用線上訴訟的案件存在紙質卷宗材料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立卷、歸檔和儲存。

第三十六條   執行裁決案件的線上立案、電子材料提交、執行和解、詢問當事人、電子送達等環節,適用本規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財產查控系統、網路詢價評估平臺、網路拍賣平臺、信用懲戒系統等,線上完成財產查明、查封、扣押、凍結、劃扣、變價和懲戒等執行實施環節。

第三十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刑事案件,經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同意,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取線上方式訊問被告人、開庭審理、宣判等。

案件採取線上方式審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罪犯被羈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監獄等羈押場所線上出庭;

(二)被告人、罪犯未被羈押的,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場所線上出庭;

(三)證人、鑑定人一般應當在線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參與線上訴訟的相關主體應當遵守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除人民法院依法公開的以外,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披露、傳播和使用線上訴訟資料資訊。出現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以及妨害訴訟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釋出的司法解釋涉及線上訴訟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