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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10萬實際借款7萬怎麼證明?

債務債權 閱讀(8.87K)

一、借條10萬實際借款7萬怎麼證明?

借條10萬實際借款7萬怎麼證明?

借條10萬實際借款7萬應當提供銀行的流水賬號,或者是通過其他的證人相互佐證確定真實的借款的數額確實是7萬元。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借條記載的金額大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債務人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少還款的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二、借條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是怎麼樣的?

出借人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本金數額歸還借款的,首先應當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借貸合意的事實,以及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已經實寫交付的證據,如匯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如不存在疑點事實,可以認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借款人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款項,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張的借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的。

比如債權憑證載明的大部分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而其餘部分款項以現金交付且無其他證據印證的,人民法院應該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與債權憑證載明數額的差額以現金交付事實的,應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借款人來說是需要謹慎一點的,否則的話很容易關於借款問題發生很多的糾紛。真實借貸關係的存在才是債權人所在的依據,所以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著借款上記載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