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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屬於什麼權及相關事項

債務債權 閱讀(2.61W)

在我們貸款時,可能會聽到留置權這個名詞,但這個詞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比較陌生,甚至是沒聽過。那麼,它是一種什麼權利呢?它又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呢?下面本站小編將圍繞留置權屬於什麼權這一問題,及它的相關事項來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留置權屬於什麼權及相關事項

留置權屬於什麼權

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此即為留置權的文意表述。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行使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應當明確是留置權具有優先與其他權利法律效力

即: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就三種:

1、抵押權

2、質權

3、留置權

前兩種的產生由合同約定: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而留置權的產生: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通過上述材料可以知道,留置權是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還包括了抵押權和質權。而留置權的意思則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對動產優先受償。好了,以上就是關於留置權屬於什麼權及相關事項的全部解答,如果你還有相關疑問,可以登入本站網站進行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