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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如何行使及相關事項

債務債權 閱讀(5.71K)

當我們急需一筆錢時,可能會去借貸,這時可能需要我們拿一定的東西來抵押。而當我們的無法償還或者沒有償還能力時,借給我們錢的人,就可以保有留置權。那麼,留置權如何行使呢?它的相關事項又有那些呢?本次就由小編我來為大家解答此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留置權如何行使及相關事項

留置權如何行使

1、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根據《物權法》第237條規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從物權法的規定分析,債務人此時請求人民法院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並不需要通過訴訟程式解決,參照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由於債務人此時與留置權人之間對債務本身並無異議,故可以直接通過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式解決。  

與此類似的,合同法286條規定,建設工程法定抵押權,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法定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須證明法定抵押權存在及法定抵押權具備執行條件的證據,法院受理後,應當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就法定抵押權否成立及是否符合執行條件提出異議的,應當終止執行程式,駁回承包人申請。此種情形,應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確認之訴,以確認法定抵押權之成立,待獲得生效勝訴判決後,才能申請法院拍賣。  

2、緊急留置權的行使。  

緊急留置權制度,債權未到期之前,債務人已經沒有清償能力,債權人是否可以就標的物成立留置權。《物權法》並未有相關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12條確定了緊急留置權制度。 

3、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合法佔有債務人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即便債務人對其交付的動產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債權人仍能基於不知債務人對交付財產無所有權或處分權而劉只能債務人的財產。《擔保法解釋》第108條規定:“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82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行使留置權的條件  

(1)留置權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而且一方佔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佔有對方的財產。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佔有的財產,以及佔有的不是對方的財產,不能作為留置財產,不產生留置權。

(2)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被留置物有牽連關係。 所謂牽連關係,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佔有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如基於加工承攬合同而佔有加工承攬物。

(3)留置權的成立,必須是債務已到清償期,存在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事實。

(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設立和先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以上可以分析得出,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或者緊急留置權的行使。其中還需要注意行使留置權的條件,如留置權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好了,本次的關於留置權如何行使的解答就到這裡,如果你還有相關的疑問,可以登入本站網站進行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