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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司法解釋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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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留權這個詞,相信對很多人而言是陌生的,但置留權作為一種權利,在債的關係中是比較常見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合理地行使置留權對於維護利益十分關鍵,究竟置留權是什麼?本站為您說明置留權司法解釋。

留置權司法解釋相關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一百零八條 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零九條 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動產。

第一百一十條 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牴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一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留置。

第六十四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八十條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七條 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第九十一條 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第九十三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有關置留權司法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債權人置留權的行使進一步做出了規範,以更好地使置留權在債的關係中發揮效力。民事法律關係是複雜的,若您還有有關置留權的相關問題,請諮詢365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