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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債務債權 閱讀(1.06W)

後抗辯權,全稱為後履行抗辯權,主要是定義在雙務合同中,雙方具有先後履約順序的情形。後履約順序的一方,可以由於先履約順序的一方沒有履約而進行抗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下面就是關於這種違約救濟權的法律依據及解釋:

如何理解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一、定義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後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效力:

①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後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並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②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後,後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

③此權的行使使合同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後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後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後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後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基於對後履行抗辯權,即後抗辯權的定義、發生條件及法律依據的理解,我們認為這種概念的產生實際是為了完善抗辯制度,對於具有後履行義務者具有保護的意味,因此除了不安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外,這種權利具有很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