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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都有哪些法律風險

債務債權 閱讀(2.04W)

一、財產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

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都有哪些法律風險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1、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3、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後無法執行。

4、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二、防範財產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

1、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範圍。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範圍或案件實際,儘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2、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如果不起訴,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範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並申請採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3、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