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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失蹤瞭如何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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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不惜遠離家鄉、遠離親人,四處流浪,也就是所謂的“失蹤人”。而對債權人來說,債權人失蹤就意味著自己無法討債,這可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那麼作為債權人,若債務人失蹤瞭如何討債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債務人失蹤瞭如何追討債務

一、債務人失蹤瞭如何討債

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實踐中,即使債務人失蹤了,那也是不能就此免除其還債義務的。而對於債權人來講,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之後就可以用失蹤人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此時,若有需要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