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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當如何討要債款

債務債權 閱讀(2.58W)

(一)沒有借條,尋找無利害關係第三人的證言

債權人應當如何討要債款

由於債務人沒有留存借據,也未簽訂借款合同,如果有相關無利害關係第三人的證言能夠證明雙方借款事實的存在,並能在借貸關係,借貸數額上有清楚的邏輯並且屬實,那麼足以證明債權人債務人借貸關係成立。此時向法院訴,有十足的把握讓債務人承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如果證人可以作證並且內容屬實,那麼和借據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沒有借條,相關通話錄音也可以用做證據

債權人在沒有借據留存的情況下,如果能留存與債務人的通話錄音,且該錄音能夠證實雙方債務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會採納該錄音作為證據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舉個例子:“她不記得了,沒關係,我這裡有錄音。”聽到媳婦向法官說“從未借過錢”,婆婆陸某即刻拿出早已準備好的電話錄音,呈給法庭,當庭揭穿了欠錢媳婦的謊言。婆婆陸某表示,媳婦沈某去年8月與兒子結婚前,曾向她借款3萬元,但當時考慮到即將成為一家人,就沒有好意思讓未來媳婦出具借條。婚後,陸某多次向媳婦沈某暗示欠錢之事,媳婦都佯裝不知。庭審中,媳婦沈某辯稱,她從未向婆婆陸某借過錢。聽到媳婦一如往常的否認,婆婆陸某當即向法庭提供了她與沈某的電話通話錄音、電話詳單、簡訊息及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媳婦沈某於判決生效15日內歸還婆婆陸某3萬元。

律師認為:媳婦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陸某借款的事實,由兩人之間的通話錄音予以證實。媳婦沈某以不記得為由否認通話事實,但又不願對該錄音進行技術鑑定。而婆婆陸某在提供該錄音的同時,還提供了錄音時在場證人朱某的證言及電信部門的電話詳單予以佐證該錄音的真實性,故該錄音系客觀真實的,具有證明效力。

(三)有借據,但是借據遺失,應當如何討要借款

作為債權人一旦將借條遺失,就不要倉促向法院起訴。因為一旦對方覺察借條遺失而賴賬,你只能眼睜睜地喪失訴訟權利。那麼借條遺失了,有沒有補救措施呢?

在借據遺失的情況下,我們要做好的首先是“保密”工作,不要讓對方覺察借條已經丟失;

可態度從容地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對方肯於訂計劃、籤協議,條件可放寬。請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證實材料或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係;委託代理人與對方接觸,做好談話筆錄。對方在沒有覺察借條丟失的情況下,往往認賬,他會把精力集中到能否還債的理由上。儘管是間接證據,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等書面材料,可形成一個“證據鏈”,相信能獲得法官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