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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起訴書

債務債權 閱讀(2.73W)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起訴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企業改制只是轉換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變更企業的經濟性質,原企業的債權債務並不因改制而消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後的新設公司承擔。故債權人代位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次債務人改制的,由改制後的企業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上述即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的具體解答,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