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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9.87K)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權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法律設計的撤銷權,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於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從而使債權得到充分實現。

撤銷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銷權的4大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上述第一、二兩種情況,系無訂立合同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種情形是違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可行使撤銷權。第四種情形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合同法》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

《合同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撤銷權的主體及行使條件分析來看,有其不同之處。

(1)行使主體有兩種情況:

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種情況;

二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為上述第4種情況。

(2)實施撤銷權的主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行使。

(3)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總之,我國關於撤銷權相關法律對撤銷權的規定有很多的不同,小編提醒,如果你是債權人,當債務人為了自己私利,做出了一些分割你財產或者對您的財產進行一些不法行為,並且對您的財產有嚴重的危害行為或者對您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您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好啦,以上就是關於撤銷權的分類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