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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的分類具體包括哪些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93W)

破產債權的分類具體包括:
1、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
2、以債權的設定破產人是否提供了財產擔保為標準,可分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3、以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為標準,可分為:已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和未申報債權;
4、以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人會議是否享有表決權為標準,可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和無表決權的債權。

破產債權的分類具體包括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