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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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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相信大家很多人都聽說過,通常我們所用到是訴訟時效抗辯權,也就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其實生活中我們很多時候會用到抗辯權,那麼抗辯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生活中我們時候時候可以使用抗辯權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抗辯權的分類有哪些。

抗辯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抗辯權的分類

一、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二、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四、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抗辯權的分類主要體現在其狹義的範圍內,這是因為在我國,抗辯權的法律依據是在合同法中的一條來體現的。瞭解了抗辯權的分類,對於抗辯權的理解應該會更加深入一些,也能夠奠定了以後處理這方面問題的基礎與經驗!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抗辯權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抗辯權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會經常用到,合理的運用就可以保障我們的自身利益,相信通過以上介紹大家對於抗辯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都有了一定的瞭解,更多的資料可以去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我們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