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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官司被告不出庭會產生什麼影響

債務債權 閱讀(1.47W)

一、債務官司被告不出庭會產生什麼影響

債務官司被告不出庭會產生什麼影響

債務官司被告不出庭是會影響到審批結果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和114條規定:

1.被告不出庭是不影響訴訟請求的。

2.必要的時候可以缺席判決。

3.法院可以拘傳他到庭。

4.法院只要宣判就對他有強制力被告必須履行。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是宵起訴權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在中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只有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嵩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人民檢察院和受侵害的法人單位。

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有以下解釋: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三、保全債權的條件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佔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願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於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於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採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對債務人的債權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仍向債務人清償,則清償行為無效,並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之規定,以妨害民事訴訟論處,視情節輕重,對第三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二是債務人不可處分債權。由於對債務人的債權只是採限保全措施而非最終執行,債務人的債權仍然存在;也正是因為這種保全措施,債務人的債權就被暫時“凍結”,處於不得行使的狀態。

保全債權的條件需要符合債務人的財產不能進行保全請求或者債務人需要行使的給付義務未實行。並且該債權必須是真實和合法的,然後由債權人進行申請,經過相關程式就可以保全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