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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被告人不出庭什麼後果

判決執行 閱讀(1.48W)

一、打官司被告人不出庭什麼後果?

打官司被告人不出庭什麼後果

1、被告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不要求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被告不請律師如何打官司?

1、選擇管轄法院

要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首先要搞清楚該案件歸哪個法院管轄。

一般來說,我國民事訴訟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則一般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在級別上,普通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也就是區縣級法院)管轄。

2、確定訴訟請求

在明確了管轄法院以後,就必須弄明白原告想讓人民法院支援自己什麼樣的請求,就必須弄明白自己想要提出的主張是什麼。

人民法院只有弄清楚原告想要維護的是什麼權利,具體有什麼樣的要求,才可能考慮你所提出的主張從法律上能不能得到支援。

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往往決定了你所提出的訴訟主張能不能實現。通俗地講,也就是說決定了你能不能勝訴。

所以一定要認真考慮清楚,並且要提的具體、明確。

3、寫好訴狀

在明確了以上問題之後,原告要做的便是如何寫出一份高質量的起訴狀

起訴狀是民事訴訟不可或缺的法律文書,是引起訴訟開始的引線,也是原告訴訟主張的載體。起訴狀質量的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案件的最終結果,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律師代書一份訴狀動輒收費數百上千元代書費的原因。在起訴狀中寫什麼,不寫什麼,從哪個角度切入,如何確定訴訟請求,如何陳述事實,要附隨哪些證據等等,都有著較強的技巧。

4、取得一定證據

有了訴狀之後,可以去法院立案了。至於如何立案,現在講究司法便民。根據法官的要求提交立案所需的材料即可立案。

問題的關鍵是立案後,必須著手蒐集、獲取支援關鍵訴訟請求的證據。這是決定整個訴訟結果的決定因素。

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一切都是空談。法官眼裡沒有事實,只有證據。

當事人在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有的當事人選擇不出庭,以為這樣就能阻止法院開庭宣判,其實這並不能阻止法院的宣判,法院是可以缺席宣判的,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卻喪失了上訴以及為自己辯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