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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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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會有什麼影響

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會有什麼影響

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不會影響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既然一方堅持離婚,說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婚姻關係不宜繼續。但如果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雙方就離婚問題可以拖延很長時間。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即雙方自願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一方不同意,雙方不可能自願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但是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人民法院仍然會以調解為主,勸解雙方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即使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一方已經堅決表明離婚的決心,但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依然會判決不準予離婚。但第一次訴訟離婚不成的,半年後堅持離婚的一方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再次提起訴訟離婚時,法院通常會認為雙方感情已經沒有挽回餘地,從而准予雙方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夫妻離婚新規有哪些

《民法典》關於離婚有一些新規定有關於離婚冷靜期、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的相關方面,具體為: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離婚的新規定有,如果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同意進行離婚的話,那麼還需要經過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如果雙方在該離婚冷靜期期間內未對離婚提出異議的話,那麼就可以順利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那麼就會取消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