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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登出後債權債務

企業登出 閱讀(1.31W)

集體企業是屬於企業自籌資金建立的,不同於普通的企業,情況比較特殊,當集體企業登出這種情況出現時,相關的責任人也可能不知道怎麼處理集體企業登出後債權債務的問題,那麼我國有關集體企業登出後債權債務的規定有哪些呢?

集體企業登出後債權債務

一、集體企業登出後債權債務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五條  集體企業的合併、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合併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係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合併、分立前的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依法被撤銷;

()依法宣告破產;

()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程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所欠稅款;

()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佔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產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

()其餘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出登記並公告。

第三章  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二、集體企業怎麼辦理登出登記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登出登記申請書》(企業蓋章,用黑色墨水筆或簽字筆填寫,不能用複寫紙複寫或圓珠筆填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企業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屬於委託工商登記代理機構辦理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和《工商登記代理機構指派具體承辦人的證明》。

3、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批准企業法人登出的檔案,或者政府依法責令企業法人關閉的檔案,或者人民法院對企業法人破產的裁定。

4、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加蓋公章)

5、公安部門出具的《印章繳銷證明》。

6、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登記登出證明覆印件。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登出登記證明覆印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檔案。

以上就是對集體企業登出後債權債務詳細的介紹。集體企業辦理登出登記需要去工商部門申請,其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在實際生活中,集體企業登出後債權債務的管理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不同的企業可能要採用不同的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