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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出債權債務能否轉給股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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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出債權債務可以轉給股東承擔。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企業在登出清算時,與債權人和股東協商同意的,可以將公司的債權債務轉讓給股東,債權人轉讓債權的,需要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企業登出債權債務能否轉給股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