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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條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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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關於合同的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認為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時,這樣的話另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同時履行抗辯權。那麼大家是否知道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條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條是怎樣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條

1、同時履行抗辯權,也稱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為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許多國家立法都有明文規定。在合同法生效以前,雖然我國一些行政法規中某些條文體現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原則,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4條、《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14條等,但主要還是強調履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責任,不履行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產生兩個不良的後果:一方面,當事人合法的抗辯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惡意違約一方利用“雙方違約”來逃避合同責任,使得正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為被視為違約行為。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從而正式確立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合同立法的一大進步,對平衡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增進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相互合作,防止不良債權的形成將發揮積極作用。

2、合同法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比如,雙方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方未交貨之前,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貨款。在對方未全部交付貨物的時,另一方有權拒絕交付其餘貨款。但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的義務應當是相當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對方未履行附隨義務為由不履行合同主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當事人是一種權利保障,尤其是發現對方履行合同缺乏誠意時,可以拒絕履行。

但是,同時履行是有極大弊端的。事實的履行上總是有先有後,絕對的同時是難以實現的。尤其是雙方當事人極不信任的情況下約定同時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會因為履行時間問題嚴重扯皮。

同時履行抗辯權這一項權利有效的保護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適用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也是具有一定的條件的。此外,除了同時履行抗辯權還有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兩種,大家可以具體瞭解一下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