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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債務人逃債債權人有哪些方式維權?

債務債權 閱讀(1.17W)

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都多少會和他人發生債務往來。現在是借錢容易要錢難,想要討回債務是很困難的,那麼面對債務人逃債債權人如何維權?債務人逃債都有哪些情形?這些問題作為債權人都要了解,下面就來聽聽本站小編是怎麼說的吧。

面對債務人逃債債權人有哪些方式維權?

一、債權人如何討債?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自願;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5、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債務人逃債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

1、企業兼併、倒閉、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債務人將資金匯入所立賬戶,祕密賬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

3、債務人準備將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於抵債;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頻繁地變更經營場所;

5、企業不清算就擅自關閉;

6、虛擬註冊資金,虛擬投資主體。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債務人應該認真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面對債務人逃債債權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追討欠款。當然了,雙方最好能和平友好的解決債務糾紛,如果走到司法訴訟那一步,對雙方來說,都是耗時間精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