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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

合同效力 閱讀(2.69W)

債權人債權的轉讓與及債務人債務轉移:

合同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與第三方人員協商約定將債權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人員達成一致的法律行為,債權人為債權轉讓人,第三方人員為債權受讓人員。債權轉讓在雙方人員達一致簽訂協議時發生法律效力,債權受讓人立即取代原來的債權人(債權轉讓人)的地位。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的時候,新的債權人有權利向當地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償還債務的義務。

債務轉移又被稱作債務的承擔。即簽訂合同的債務人和債務人的債權人與第三方人員之間達成協商一致將簽訂合同的債務轉移到第三方人員的名下來承擔責任。債務轉移必須三方人員對簽訂合同的債務轉移達成意見一致明確。

債權轉讓的流程:

1,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與受讓債權人協商意見一致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

2,以各種方式通知債務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時候需要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該債權轉讓對於債務人來講不具有發法效力

3,債權轉讓的時候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程式,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的時候或者轉移義務的時候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一系列手續。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債權轉讓時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情況,需要由國家部門批准的合同必須由原來批准的部門批准轉讓”法律規定的辦理債權轉讓的時候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如果沒有相應的手續批准,該債權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