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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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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的條件

善意取得的條件有哪些?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

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裡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裡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的涵意。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如受讓人取得該物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了協調財產所有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的關係而設立的。在商品交換日益頻繁的時代,為保證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以犧牲原所有權的利益為代價,確保善意受讓人交易的安全。

關於善意取得的條件,一般情況下,主要是包括出讓人無權處分、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並且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我們在進行判斷的時候,首先要對這些條件進行判斷,才能進行相關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