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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有哪些構成要件

個人債務 閱讀(2.53W)
善意取得有哪些構成要件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是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
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規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的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