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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內容有哪些?

財產侵權 閱讀(1.54W)

一、什麼叫“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內容有哪些?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舉個例子:呂布與貂蟬婚後共同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貂蟬名下,房產證上寫明單獨所有。呂布常年在外打工,家裡一應事物都是貂蟬處理。後,貂蟬在呂布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市場價把房子賣給了曹操,並且已辦理完過戶手續。呂布回來後,非常生氣,把曹操告上法庭,要求歸還房產,這時候,房子歸誰呢?按照《物權法》及《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房子歸曹操所有,因為曹操是“善意取得”。

二、到底什麼才算“善意取得”?

國家法律給予了明確的規定,請看: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對“善意取得”的規定,受讓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權的條件為:

(1)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的財產;

(2)受讓人是善意的;

(3)受讓價格合理;

(4)受讓人已實際佔有動產或登記為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全面細化,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規則體系。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問題,即:善意受讓人的“善意”如何認定、交易價格是否“合理”、合同效力是否影響物權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