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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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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

3、被查封的財產。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於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客體方面,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善意取得就是屬於對無權處分人將財產轉讓給他人,對於第三人善意獲得此財產的所有權,一般在認定時也要確定是否與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相符合,如果第三人知曉此財產是對方無權進行處分的,那麼就不會存在善意取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