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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留置權是怎樣的?

財產侵權 閱讀(2.86W)

我們從小受到的教育是像兒歌裡唱的那樣撿到東西就歸還或者交給警察叔叔,但現實生活中,有的人會好心歸還,有的人卻並不會,就算不談拾金不昧的道德問題,在法律上還存在著拾得遺失物留置權這一點,那麼拾得遺失物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來看下相關的一些內容吧。

拾得遺失物留置權是怎樣的?

一、拾得遺失物留置權是指?
  根據《物權法》第112條其中內容,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的一種權利。
  是拾得人(或有關部門)的一種特定情況下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對遺失物拾得制度

具體的規定:關於拾得人的義務和權利

1、拾得人的義務:

(1)通知義務。即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遺失物。

(2)保管義務。即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3)送交義務。即拾得人若不願履行通知義務,則應當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4)返還遺失物義務。即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對權利人負有返還義務。

2、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即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2)意定報酬請求權。即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報酬給付義務。

(3)拾得人的遺失物留置權。即權利人支付必要費用和意定報酬的義務與拾得人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應當同時履行,若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和報酬,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

三、關於拾得遺失物的邊緣問題

1、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理。根據《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國家原始取得所有權,失主的所有權消滅。

2.拾得遺失物法律規則的準用。根據《物權法》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發現隱藏物、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四、拾得遺失物留置權的意義

在物權法 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債中,也會發生留置權產生的情形,比如撿了遺失的物品,遺失物所有人承諾給予一定的報酬,但卻在領取遺失物時不給報酬和管理費,則可以留置該物品。《物權法》的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在擴大留置權適用範圍的同時,又對普通民事債權人可以進行留置的動產範圍作了嚴格的限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債權人任意留置所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避免損害交易安全、違反公正原則的行為發生。

綜上來看,拾得遺失物留置權有其內涵,相關制度和意義,拾得遺失物時雖然在道德上拾得遺失物應該歸還,但現實理性來看,我們並不能用道德來要求每個人做到高尚,所以才有了法律中這比較有意思的一條,用適當的金錢促進遺失物的找回,也算是比較有效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