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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和盜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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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和盜竊的規定是什麼?

一、拾得遺失物和盜竊的規定是什麼?

拾得遺失物和盜竊的規定是前者並不屬於犯罪行為,但是後者是屬於一種將他人物品佔為己有的行為,是會受到我國刑法的立案處理的,拾得遺失物和盜竊的規定是遺忘物是由於物主主觀上的疏忽,而將財物遺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其特點是,物主先是自願將財物放在某處,後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一時忘卻了該物,但在較短的時間內又記起了該物,並有可能夠立即返回原處尋找。因而,物主與物之間的持有關係只是一定程度的鬆弛或減弱,但並未因此而消失。遺忘物仍在遺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範圍內。

因此,一般來說,利用物主與物之間持有支配關係鬆弛之機,拎走他人財物,造成物主無法恢復對該物的實際控制支配狀態,就是直接故意侵犯他人持有權的行為。對其中情節嚴重的,應按盜竊罪論處。例如,李×在買火車票排隊時,把照相機放在一旁窗臺上,買完票後忘記拿照相機,當他走出20米遠時,猛地想起被遺忘的照相機,再回去尋找,照相機已被別人拎走。其間時間間隔不過5分鐘,距離不過20米遠。很明顯,遺忘物還在遺忘者支配力可以達到的範圍內,拎走照相機的行為,無疑使物主無法恢復對該物的控制。實質上是故意侵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而且,由於行為人根本不具有合法持有權,“拎包”行為實質上就是一種竊取行為。是行為人採取的一種積極、主動的竊取行為,而不是消極、被動的得利行為。所以,對於拎走他人遺忘物的行為,可以作為盜竊罪處理。

在處理這類案件中,還應當特別注意將遺忘物與遺失物區別開來。所謂遺失物是指不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佔有的動產。因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稱為遺失物。如:攜帶的物品遺落在途中,車上失落的物品等。它的特點在於,一般情況下,失主不知物在何處丟失,遺失的時空跨度過大,雖然財物的所有權並未喪失,但事實上已不在所有人、持有人的控制、支配之下,遺落本身就意味著持有權的喪失。故不能作為盜竊罪的物件。遺忘物卻與之不同。遺忘物與遺忘者之間的持有關係並不因遺忘狀態而喪失,這是由遺忘狀態的特點及這些物品所遺忘的特定環境決定的。首先,從主觀上看,儘管物主在較短的時間內由於疏忽,而將財物遺忘在某一地方,但他對自己的物品所放置的地點是明知的。如將大衣遺忘在餐廳內,未鎖的自行車放在樓前等,這與遺失物不同,持有者在主觀上對其物品的持有要素是具備的。

其次,從客觀上看,雖然持有者的物品暫時處於一種失控狀態,但畢竟與物主的空間距離較為接近,即使物主與物之間的空間距離較大,但只要放置在持有人可以支配管理的空間內,持有關係仍然成立。因此,從客觀上來看,物主對其遺忘之物也並非喪失了持有關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區別遺失物與遺忘物

另外,應當承認,在區別遺忘物與遺失物時,社會上人們的一般觀念也起著相當大的作用。例如,失落在馬路上的拎包,社會觀念一般認為是遺失物。而停放在路邊未鎖的自行車,社會觀念就認為是遺忘物。這是因為,雖然在客觀上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離去之時與該物存有相當大的空間關係,但是就社會日常生活的觀念,這種持有支配關係並不因人與物的空間關係而受影響,只是這種支配關係較之通常的支配關係為鬆弛,就其本質來看,這種支配持有權的鬆弛,也只是一種過渡現象而已。因此,判斷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就不能只以持有人的主觀支配意思的強弱或持有人與持有物的空間關係而決定,還應同時考慮到社會日常生活的一般見解。以正常人的認識水平作為判斷的標準之一,也是必要的。

但是,當財物被遺忘在某一特定場所,而這一場所的主人、管理人或服務人員又有某種特殊的排他實力,如果他們拎走遺忘物,就會使該物的持有關係發生變化,即從物主與物的持有轉到特定場所內的主人、管理入等與物的持有。此時乘機非法佔有該物的行為性質不是盜竊而是侵佔。比如,售貨員將顧客遺忘在櫃檯上的皮包拎走隱匿起來,餐廳裡的服務員將顧客遺忘在桌旁椅上的皮包拎走,並非法佔有,就是一種典型的侵佔行為。這是由侵佔罪的特徵、拎包人的特殊身分以及物品被遺忘的特殊場所決定的。

現實中,可能有些人員認為拾得遺失物和盜竊在客觀行為上都是表現為佔有了並不屬於自己的物品,但是情況還是不一樣的,前者在最開始的主管意圖上當事人並非是出於惡意的搶奪他人的財物,但是後者確實是這樣一種故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