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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留置權是怎麼樣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拾得人拾到他人的物品有歸還物品與保管物品的義務,不過同時,拾得人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留置該物品。
遺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權應發生在該遺失物的所有人應支付一定的必要費用卻不支付或承諾給予拾得人一定的報酬並拒不支付等情形。在這些情形下,拾得遺失物品的當事人可以將該遺失物留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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