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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第三人撤銷之訴會被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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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串通第三人撤銷之訴會被認可嗎?

惡意串通第三人撤銷之訴會被認可嗎?

惡意串通第三人撤銷之訴將不會被認可的。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的範圍直接關係到其制度適用面的寬窄,對其加以探究有助於該制度在司法實務中的有效運用。其中,對原告適格的限制過多可能會影響制度設計目的的實現,而對原、被告適格不加以必要限制則可能使制度被濫用甚至是演變成惡意訴訟,從而徹底背離保護合法權益受損害的第三人的目的。

(一)原告主體的適格

1、所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於應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參加的人。

2、所謂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

(二)被告主體的適格

學者的討論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被告不存在什麼爭議。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被告應當是原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原告和被告當事人,這是可以從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可以顯而易見得出的結論。

可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客體的判決必須是生效判決。這裡考慮的是隻有生效的判決才能實際發生實體上的法律效果,因此規定只有生效判決才能成為撤銷之訴的客體。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後的特殊救濟程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非常救濟制度,對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產生了很大沖擊,故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正確理解和運用這一新制度,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