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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留置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82W)

1、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我國的留置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2、債權人依合同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權和債權人佔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係,債權和標的物的佔有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而發生;

4、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須債權人因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行紀合同而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因侵權行為佔有他人的動產,不發生留置權。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的範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孽息和代位物,但從物未隨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4、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不與債權人的義務相牴觸。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則不得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債權的發生原因,可以是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取得,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其佔有方式是直接佔有還是間接佔有均可。但單純的持有,例如,僱傭人操持家務,則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佔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權。債務人代債權人佔有留置物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擔保物權都是我國的物權法定的結果,因此我們在行使留置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留置權的權益,以避免在行使留置權的時候損害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