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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41K)

在我國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在當今時代,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與他人進行合作才可以取得勝利。當然在這一過程當中免不了需要簽訂合同或者以其他形式來維護多方人的利益。在簽訂的過程當中,一定要對合同的要約有所約定。在下文當小編將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在我國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由未來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須是特定的,也即必須是在客觀上能夠確定的,以便相對人能夠對之進行承諾。

(2)要約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體的企業、公司或個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會公眾,許多服務性行業大多以非特定的社會公眾作為要約的相對人。超市裡明碼標價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3)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人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與之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否則不應視為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要約邀請。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所謂內容確定,是指要約應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要約的目的在於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於讓相對人承諾,而相對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這要求要約必須具有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否則,相對人無法予以承諾。

(5)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要約人即受其約束的旨意,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相對人表明,其要約一旦被相對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個有效的要約均應包括以上五種條件,否則,不是要約。

二、合同簽訂的原則是什麼?

(一)平等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八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二)自願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

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公平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五)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包括以下內涵:

第一,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

第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以上資料就是關於,在我國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什麼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要構成要約的話,必須滿足以上五個條件,主要包括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要約束人及受其約束的旨意等等。另外合同在簽訂的時候,也必須遵守相關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