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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的先後順序是怎樣規定的

債務債權 閱讀(2.39W)

一、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的先後順序是怎樣規定的

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的先後順序是怎樣規定的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叫作留置權人。《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二、什麼是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三、什麼情況下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二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留置權人,簡單點說就是債主把用來抵債的物品或者財產留置下來,並擁有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主要指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不轉移佔有,這是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這兩者的區別無非是以時間為界定,以是否財產轉移為衡量;未到達抵押期限之前債權人沒有轉移債務人財產的權利只能是抵押權人,到達抵押期限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擁有轉移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是留置權人。這樣一看完全就把這層關係理清楚了,留置權優先於抵債權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債務人權益不受損害,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

首先,應該在概念上區分這三個不同的詞,然後根據不同的情況,三者享有的優先順序也不同。例如,在抵押權先發生的情況下,雖然留置權在後設立,但留置權享有優先權。事實上,抵押、留置或質押等不同情形,實際上都是為了監督債務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