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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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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怎樣的?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怎樣的?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留置權>質權>抵押權,具體內容是:

1、先有抵押權後有質權

若該抵押權未登記,則因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成立在前,質權的效力也應優先於抵押權。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於質權的效力。

2、先有質權後有抵押權

在一般情況下,設定質權後不宜設定抵押權,若當事人同意於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時,質權的效力應優於抵押權,不問該抵押權是否辦理抵押權的登記。

二、擔保物權並存時的清償順序

同一物擔保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時,應當先就順序在先的債權行使擔保物權,只有順序在先的債權全部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清償順序在後的債權。

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其次,如果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與質押權,若抵押權先於質押權成立並進行了法定登記,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若抵押權先於質押權成立但未進行法定登記,質押權優先於抵押權;如果抵押權後於質押權成立,質押權優先於抵押權。

同一債權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時,如果債務人提供擔保物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擔保物來滿足,以免債權人在對非債務人的第三人擔保物權之後,第三人再對債務人進行追償。

如果債權人放棄了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如果被放棄的擔保物價值較大,與債權額相等或者大於債權額,其他擔保人免除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物的不足債權額,其他擔保人在擔保物價值範圍內減輕承擔擔保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放棄的擔保物的價值的計算,應當以擔保物的市場價為準,而不是擔保物的預設價值。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都是屬於物權的一種範圍,在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上述優先順序來對物權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事項來進行認定,如果順序適用錯誤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