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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和質權的受償能否約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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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權和質權的受償能否約定順序?

抵押權和質權的受償能否約定順序?

抵押權和質權的受償,無法約定順序,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另外,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由此可知,抵押權應優先於質押權受償。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根據以上分析,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並存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即: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二、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智慧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權和質押權的認定和處理,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處理,對於抵押和質押的相關事項,還需要由相關部門來進行審查認定,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另外對受償的具體順序有異議的,也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