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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債務 閱讀(1.85W)

一、夫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離婚後的共同債務的具體情形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一方因為家庭生活所欠的債,令一方也是有責任償還的,所以丈夫沒有錢,找妻子還也是可以的。不過個人債務令一方是沒有連帶責任,需要當事人進行承擔。離婚的時候,夫妻財產需要平均分割,那麼離婚的時候,夫妻債務也是需要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