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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如何發放

債務債權 閱讀(2.88W)

債權憑證是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人尚欠債權人債務的權力憑證。債權憑證是一種法律文書,所以其發放也是有嚴格規定的。那麼人民法院將如何發放債權憑證呢?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才能發放呢?以下是具體介紹,請大家閱讀了解。

債權憑證如何發放

一、債權憑證發放的確定。

為保證債權憑證在執行程式中運用的嚴肅性,規範發放程式,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實現債權憑證的真正目的,依據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中運用債權憑證的制度的規定》的規定,債權憑證發放必須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必須是已經受理進入執行程式的民事執行案件,兩者缺一不可。具體辦理,應當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統一立案審查後,發給四川省高院統一製作的《債權憑證》;並由執行機構按年度單獨設立流水帳作好登記,統一建檔管理,以備今後查詢,他是債權人日後申請執行的歷史依據。

二、須確定範圍和條件。

債權憑證的發放,應當嚴格按照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程式中運用債權憑證制度的規定》界定的範圍,其適用必須是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民商事執行案件,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訴行政案件以及罰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式的案件。

債權憑證的發放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根據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程式中運用債權憑證制度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發放債權憑證:

(一)執行中經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申請執行人在六個月期限內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

(二)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且被執行人剩餘債務不能作出分期履行還款保證的,或作出的還款保證未被申請執行人接受的。

(三)被執行財產經拍賣,變賣未果或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該財產作價抵償的。

(四)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現有財產只能維持其基本生活,在預期的時間內無償還能力的。

(五)被執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六個月,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六)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監禁期尚有6個月以上。

(七)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國或者出境,經查實6個月內不能迴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八)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發放債權憑證的其他情形。

三、債權憑證的發放程式。

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不符合中止、終結執行的條件,但符合發放債權憑證的條件和要求,執行法院不能主動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債權憑證。必須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並通過聽證程式,確認和補充申請書不足,經審查符合債權憑證發放條件的,由執行人員填報債權憑證發放審批表,載明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事實和依據,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應載明已執行金額和未執行金額的情況。交執行(庭)局長審查後報經分管領導審批,獲得批准後,依法制作民事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書中應當載明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事實和理由,內容詳實具體,不得草率行事,還需載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時,申請執行人有隨時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在確認申請的內容後,才能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債權憑證,並將裁定書和債務通知向被執行人送達書,對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公告送達債務通知書。

四、發放債權憑證的限制

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是為了滿足其利益的實現,但已經確認的民事權利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實現,為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才創設債權憑證制度,可以看出,債權憑證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延續,變更了履行期限,將確定的履行期限轉化為不確定的履行期限,申請執行人的現實利益轉化為期待利益,所以,債權憑證不得濫用。對已經進入執行程式的案件,必須收集可供執行財產依據,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後,仍無執行能力的,才能發放債權憑證,不能片面追求結案率,將未執結的案件裝入債權憑證的口袋,結案率達到了甚至超額了,而實際問題未解決,這樣有悖於發放債權憑證的真實目的。

從債權憑證的發放條件、程式到發放限制,小編已經為大傢俱體介紹了人民法院發放債權憑證的相關知識。不知道大家掌握的怎麼樣了。假如,您覺得小編介紹的還不清楚或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諮詢的,請您聯絡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為您解決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