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於債權債務憑證的有哪些?
債務憑證存在於各種信用形式中:
在商業信用中,債務憑證表現為各種形式的商業票據,如商業本票、商業匯票等;在銀行信用中,債務憑證表現為銀行券、銀行票據以及各種形式的銀行存款憑證等;
在國家信用中,債務憑證表現為各種期限的國庫券;
在消費信用中,債務憑證表現為各種形式的抵押憑證等。
除此之外,債務憑證還包括各籌資主體所發行的其他各類債券,如國內市場的市政債券、公司債券以及國際市場的外國債券、歐洲債券等。
債權憑證是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
而“債權憑證”是指在“債權憑證”制度中,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即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後,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徵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後,製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
可以採用的債權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留置;定金;代位權。
(一)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可以抵押財產有哪些?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三)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權利質押
1、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2、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五)留置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主要適用於 :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
(六)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可能很多人對於債權債務方面的憑證,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是在不同的領域,其債務方面的憑證表現的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比較常見的就是銀行當中的一些商業本票和商業匯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