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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怎麼規定的?

債務債權 閱讀(3.12W)

民法典關於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的規定是,連帶債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享有對另一債務人的追償權,且規定了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時的處理辦法。

民法典中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

【連帶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二十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無論是連帶債權還是連帶債務,都是針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是一個群體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因為債而產生的聯絡。對於連帶債務人來說,應積極共同履行債務責任,不能推卸責任,可以在債務人內部制定出還款方案,避免扯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