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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2.06W)

日常生活中,在民間借貸領域,債權債務轉讓的情況很普遍,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債權對外轉讓,由第三人成為新債權人。按照規定,涉及到債權債務轉讓的,需要雙方簽署一份轉讓合同。那麼,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債權債務轉讓合同文字的起草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誰起草合同文字的問題,一般來講,文字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

2、明確債權債務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檔案。因此,要求籤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檔案,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

3、債權債務轉讓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

4、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合同的締約或簽字儀式

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舉行的合同締約或簽字信式,要儘量爭取在我方舉行。因為簽約地點往往決定採取哪國法律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中對出現糾紛採用哪國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一旦發生爭執,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據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來做出判決或仲裁。

二、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如果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那麼,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綜上所述,由於債權債務轉讓關係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務必對合同的簽署過程給予重視。轉讓債權之前,要通知給債務人,經的同意後,方可簽署合同。並且,在合同中要寫清債權金額、轉讓期限、轉讓方面及違約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