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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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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的相關規定

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本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情況,具體分析如下: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並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說,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2、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此種合同的後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還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准予撤銷時,由於時間太長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

3、正是基於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民法通則雖然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撤銷的期限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對此作了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本條在借鑑國外的規定和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的可撤銷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規定。

5、《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6、自財產權利轉移之日起,在5年的時間內,如果撤銷權人一直不知或不應知撤銷事由,則自5年期滿時,撤銷權人的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在第4年以後才知道或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則自5年期滿之時,撤銷權人的撤銷權同樣消滅。如果撤銷權人在第4年之前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則其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1年以內。

綜上所述,法律既是莊嚴的,也是講究情理的。它賦予我們在一定條件下的自主權,只不過大家一定要把握這個度,不越界,不違法是底線。小編在這裡也要鄭重的提醒一下大家,如果在法律事務上有涉及到期限的時候,請大家一定要牢牢把握時間的區間,不要過早,也不要過晚行使自己的權利,一定要在準確的時間行使。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行使撤銷權的期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