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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生效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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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生效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借款合同生效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主體合格;

2、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內容合法;

4、出借人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

一般有效條件是最基本的條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適用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民間借貸合同應當具備三個一般條件才能有效:

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對民間借貸而言,其中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最需要強調的。

二、怎麼處理無效借款合同

對於無效借款合同,根據無效的不同情形應區別對待:

(一)未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返還本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借款用於犯罪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可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三)關於合同無效後的利息處理。目前,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但從法理上講,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系合同自始無效,雙方並未成立借貸關係,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方應當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在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大多數情況時雙方已知或者應知的情況,因此雙方均有過錯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援原告的利息要求。但是,法院雖不支援合同無效的利息請求,但可以要求支付原告從起訴後到被告返還借款期間的利息,應作為資金佔用費由被告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給付。

在訂立借款合同的時候,要求當事人雙方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而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因而個人借款合同也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自然人之間就借款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並未生效。只有貸款人實際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時,借款合同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