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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條件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1.9W)

一、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條件是什麼?

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條件是什麼?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

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裡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於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這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

(二)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後,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儘管其已經成立,並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係,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係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裡,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絡《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於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後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一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點與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生效的時間.但對於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來說,其結果可能有多種: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至而生效、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也有的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等.其中,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如合同的無效是由於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有過失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以外,還有可能產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與生效適用的法律與處理原則不同。

對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主要適用《合同法》第二章關於“合同的訂立”,要約與承諾的有關規定,以及證據法關於證明責任的規定.這樣就可以將一些不符合成立條件而可能導致無效的合同,如僅僅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可通過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通過解釋合同將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表現出來,從而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充分鼓勵交易(1)。而對合同是否有效的糾紛,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於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因為合同的效力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評價和干預,對於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過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的探究來加以認定.在此情況下,因無效合同內容或形式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危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處理時就不能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並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據合同的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的種類有很多,雖然合同都必須滿足作為一個合同的條件,但是除開這些大的限定範圍,不同的合同還有自己的限制條件,例如上述我們介紹到的要式合同成立生效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便是其中之一。當然,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也是有區別的,並不能一概而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淮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