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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破產企業債務擔保連帶責任解決辦法的通知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2.8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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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破產企業債務擔保連帶責任解決辦法的通知

關於破產企業債務擔保連帶責任解決辦法的通知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為使工業企業破產工作有序進行,現就破產企業債務擔保連帶責任解決辦法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行政機關為企業提供擔保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定。擔保企業能提供行政部門強制擔保原始證明,並經當地政府和債權銀行稽核、認定,或由法院裁定,可視同行政機關擔保,確認擔保合同無效。

二、企業破產後,為使債權銀行儘量少受損失,又使擔保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儘量少受影響,承擔破產企業債務擔保連帶責任的企業,可分別根據年稅後利潤情況承擔責任:

(一)企業擔保的破產企業貸款餘額,佔連帶責任企業當年稅後利潤20%以下的,銀行貸款本息由擔保企業分2年歸還銀行。

(二)擔保貸款餘額佔稅後利潤20%以上不足50%的,本息由擔保企業分3年歸還銀行,分年還款比例由當地政府、企業和銀行共同商定。

(三)擔保貸款餘額佔稅後利潤50%以上不足70%的,自企業破產之日起,貸款不再計息,利息損失由銀行呆帳準備金沖銷,貸款餘額由擔保企業分5年歸還銀行。分年還款比例由當地政府、企業和銀行共同商定。

(四)擔保貸款餘額佔稅後利潤70%以上的,自企業破產之日起,貸款不再計息,利息損失由銀行呆帳準備金沖銷,貸款餘額由擔保企業分7年償還。分年還款比例由當地政府、企業和銀行共同商定。

(五)企業破產時,擔保企業無盈利或虧損的,貸款餘額可劃轉到擔保企業名下,貸款不再計息,利息損失由銀行呆帳準備金沖銷。自擔保企業盈利年度起,按以上(一)至(四)項規定,償付銀行貸款。

三、為破產企業承諾債務擔保的地方國有工業企業,因負連帶責任代為償還的債務,可一次或分期計入企業成本或費用。代為還款部分,可視同擔保企業當年實現利潤。

四、債權人或債務人因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式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企業破產申請並經法院受理後,如有的國有企業自願兼併整體接收破產的國有工業生產企業,並負責安置職工、承擔企業債務的,經當地法院同意,可以終止破產程式。

為了使破產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兼併接收已經法院受理破產企業的,可以享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和支援18個試點城市優勢國有企業兼併困難國有工業生產企業後有在銀行貸款及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銀髮〔1995〕130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即根據被兼併接收企業資產負債的實際狀況,經銀行核查同意後,可以免收被兼併接收企業原欠銀行貸款利息。

在計劃還款期內,對被兼併接收企業的原貸款本金可實行停息掛帳,流動資金貸款的停息期限不得超過2年,固定資產的停息期限不得超過3年。對計劃還款期後仍不能歸還貸款的,貸款銀行可從到期之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各項計息、加罰息及計收復利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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